关于防范“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渎职犯罪的建议 魏? 玲 2014年,我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集中查办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监管环节渎职犯罪专项活动,立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渎职犯罪案件7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从查办的案件来看,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贪贿行为,导致一些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主骗取了大额的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引起高度重视和加强监督管理。 一、发现的问题 (一)个别企业造假“骗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的关闭小企业,应是按照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以及省政府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意见等相关文件,已由省政府下达淘汰和关闭计划,或经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关闭命令,即列入关闭的小企业应为现有行政性关闭企业而非已经关闭的企业。在办案中发现,个别企业利用造假的方式,伪造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证明、工厂实地照片等证明材料,将已关闭多年的企业进行申报。比如我们查办中发现莱城区的两个企业早在2001年就已经关闭,根本不符合申报要求,但两企业却通过伪造工商证明、伪造政府关闭令、到其他工厂拍摄设备照片等,以此证明企业符合申报条件,骗取补助资金。 (二)有些监管人员审核“走过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的资料审核后,还要到企业的现场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停产等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监管人员对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的立项、审核和实地调查环节,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调查核实,甚至明知企业存在虚假情况却视而不见,仍照常给予通过。 (三)监管人员与企业主“串谋”。在审核过程中,个别监管人员收受贿赂,与企业主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关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明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却故意不追究,予以通过,有的甚至帮助企业伪造申报材料。在涉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交替隐藏着贪污贿赂犯罪。例如我们查办的唐某、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中,两人明知企业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关闭,仍然串通企业人员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90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是个别企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资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在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过程中,个别企业主为使其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得逞,往往通过送礼、送钱等方式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搞好关系,让其在审核过程中放松要求,或者直接让其顺利通过。 二是个别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贪婪、放任心理。在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有的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国家政策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条件不公开、不公示、不审核。还有的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不该通过审核的小企业获得了补助资金。在企业骗得补助资金后,个别监管人员心理上出现不平衡,认为自己在申报过程中给予了方便,企业诈骗的补助资金来得太容易,自己也要有所回报,于是索取打点费用、赞助费用,收受贿赂。 三是体制机制的缺陷。从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监督机制的缺失是贪渎犯罪的重要原因。涉案人员在案发前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他们利用特殊身份,暗箱操作,在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审核过程中走过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领要经过多个环节,从关闭计划的立项到关闭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主手中,要经过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审查。只有在各个环节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才能达到层层监管、层层负责的效果。同时,更要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自查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近年来获得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企业,针对每个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资料存在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等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避免补助资金被骗领。此外,还应强化问责机制,对在补助资金申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追究企业、单位和个人责任,杜绝申报实施过程中的虚假、腐败行为,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对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条件、申领过程实行公开、公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的监督,杜绝虚假申领行为,杜绝暗箱操作,进一步减少和避免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在实行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公示制度时,应该明确公示内容、时间、方式,以及举报投诉的受理、反馈程序,必要时可将督报处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甚至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审计部门要通过专项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单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也要利用个案预防,及时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采取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的方式,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做到帮助督促整改、建章立制。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关于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的建议 陶? 玲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是百姓关心、政府重视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市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和资金投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和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食品安全现状与人民群众要求差距较大。目前食品安全主要有四大顽疾: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食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今人们吃豆芽怕是用药催起来的,吃青菜怕有残留农药,吃肉怕瘦肉精,吃鱼怕浸泡甲醛,就连吃辣椒都要问问有没有苏丹红,食品安全现状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二、食品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监管职能分散、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缺失。例如,目前我市各个学校门口、夜市地摊等流动商贩的管理就涉及到城管、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多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容易造成重复监管。食品监管职能、责任被多个部门分解,形成分散的监测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监管,资源浪费,制度推行不力。 三、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食品召回制度在实施中存有一定困难。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 为保证我市市民健康与食品安全,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领导机构,确立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二是强化部门职责,对承担食品安全职能的部门要设置专职食品安全联络员,并按职责要求,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协调联动,各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同时要加强部门执法队伍的联动,联合执法,确保综合协调和执法联动工作不走过场、不留形式。四是建立联席会议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规范食品安全的同时,要加大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要实行强制退市销毁,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同时要加大对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举报问题的处置力度。 三、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一是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增加投入。要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及频率,增加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消费终端配备快速检测设备,通过快速检测获得初步筛查结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二是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加投入。企业本身自主监测食品安全的成本,相比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说会更低,有必要针对性地对其培训。三是加大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广告投入,增加老百姓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能力。 四、加大媒体信息披露力度。媒体应该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生产商、不合格产品的披露,定期公开、公布食品检验情况,公告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产品情况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强化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度,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五、建立规范的奖罚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进行重奖,对假冒伪劣生产商进行重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税务部门的奖励规定,推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奖计划,同时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长) |